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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15-01-04 13:51:58 作者:袁曙宏 来源: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个重大论断是对新中国成立65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6年以来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深刻揭示,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最主要的成就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治共识、行动自觉和工作布局,逐步解决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搞法治这三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辟和发展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正确方向,切实做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

  要不要搞法治?这是关系我们党治国执政方式抉择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们党领导人民迅速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努力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辟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是,1957年以后,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党内民主、法治思想逐渐淡薄,专断、人治倾向开始抬头,“造反”意识日趋盛行,直至最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了无法无天状态。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这一段历史教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我们党开启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发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顺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改革和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轮子,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发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动员令。《决定》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是一篇充满着马克思主义光辉的历史性文献,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位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形成了依靠法治治国理政的政治共识和行动自觉。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提出,既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历史选择,也集中反映了从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要求,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

  搞什么样的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法治作为存在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性质根本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各派政治力量也粉墨登场,主张实行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等,但都从喧嚣开始,以失败告终。只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治理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一些人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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