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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革命法庭与环保第一法

2021-06-01 09:29:37 作者:童悦敏 记者:周瑞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霍山县革命法庭是有史料记载的皖西又一个革命法庭,由霍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委员会领导,主要负责审判罪犯和办理一些民事案件。该法庭旧址毁于一场大火,1980年10月重建成一栋两层砖瓦房,霍山县人民政府专门在墙上嵌入一块石碑,上面铭刻着“革命文物保护单位 霍山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旧址”。

独山革命法庭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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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革命法庭展厅。

独山革命法庭办公区(复原)挂着当年制定的法规。

图①:独山革命法庭审判案件流程图。

图②:独山革命法庭审判区(复原)。

图③:独山革命旧址群。

点 睛

位于大别山东北麓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共走出16位开国将军,是中国革命的策源地之一,享有“中国第一将军镇”之美誉。这里有保存完整的独山革命旧址群,共有9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组成壮观的“独山苏维埃城”,是全国罕见、安徽唯一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一个县级政府的完整建制旧址群,是集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党、政、军、文化、教育、司法、经济等为一体的县级机构遗址。其中在旧址重建的独山革命法庭,设立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形成初期,是六安县苏维埃政府的司法和执法机构,在整个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中设立较早、机构较为完整、立法较为完善、制度较为健全、较具法院属性的司法机关。皖西红色司法制度中的人民陪审、国家公诉制度已初见端倪,尤其是《森林办法》,堪称中华苏维埃政权“环境保护第一法”。

环保特色

皖西地区山多田少,森林资源丰富,盛产竹木、药材和茶叶等,也是当时人们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变革森林、山场的封建地主所有制,乃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内容。

六安六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了《森林办法》,全文共计八条,其中有七条涉及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语言通俗易懂,详细具体,对皖西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产生过积极的作用。

《森林办法》结合皖西地区实际,对森林、山场的所有、管理和使用及保护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其第一条“森林除供给人生活使用外,有保存雨量之益,各民众负有保护之责任”,开宗明义表明立法目的。其他条款对山林保护的规定很细致: “凡屋拐、田头、路旁、河下、荒山农民都要尽量栽插树木”。“柴山不问没收不没收,砍柴时不许砍伐树苗。”“凡无山场之居民欲使用它处竹木时,须报告当地苏维埃,经许可后始得通知某处取用,并不得伤害森林或自由强砍。”“凡护守及路旁树木一律不准砍或转卖,并有培植义务。”……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政权,就山林管理作出过许多重要规定,但大多散见于土地法令之中,只有六安六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森林办法》,是专门针对森林、山场所作的规定。是当时唯一一部改革、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好法规,堪称“环境保护第一法”。充分展现了革命先辈、苏区群众坚持走在党领导下武装夺取政权,积极构建法制文明的革命道路,以达到建设属于工农群众自己美好家园的目标。

有关人士认为,这是中共建立的县级政权所制定的最早一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凸显了苏区在革命之初的绿色发展精神。由此可见,独山革命法庭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司法层面的首倡地。

法制建设

皖西革命根据地与鄂豫边、豫东南革命根据地连结成片,构成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

六安作为皖西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区域,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基础上非常重视法制建设。1930年3月,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在六安县七邻湾关帝庙召开了所辖六安、霍山、霍邱、寿县、英山、合肥六县和红三十三师党的联席会议,决定建立苏维埃政权,这个政权有包括革命法庭在内的12个机构。同年4月,中共六安中心县委指导六安六区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制定并通过了《苏维埃条例》《肃反条例》《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资办法》《债务办法》《森林办法》和《土地政纲实施细则》。随后,六安中心县委将这7个法规批转所辖六县参照执行,同时指导霍山县制定了《劳工条例》《妇女条例》和做出《经济决议案》等。这些法律法规为革命法庭等苏区政权机构在履职履责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其立法指导思想先进,制定过程民主,所制定的法规结合实际,起到了巩固苏区、扩大苏区、维护苏区正常秩序的积极作用。立法数量在整个鄂豫皖地区县级政权中首屈一指,在同期各革命根据地县级政权中也难得一见,对皖西地区乃至整个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产生过积极影响。

1931年5月,六安县革命法庭在麻埠成立。8月,六安县革命法庭随六安县委、县苏维埃政府迁至独山,故称独山革命法庭,主要负责地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正确实施。独山革命法庭正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推行者和实施者。

鄂豫皖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尽管还不完善,但对根据地和红军的巩固与扩大起了重要作用。不难看出,从制定法律法规到组建革命法庭,无不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

审判制度

独山革命法庭与其他鄂豫皖革命法庭共同孕育了人民审判的雏形。

组织结构较为完备。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和执法管理处。执法管理处下设看守所、监狱、劳动实习所。革命法庭涵盖了检察机关、监狱等职能。

审判机制较为健全。规定了审判权、审级、合议、陪审、公诉、辩护、严禁刑讯逼供等制度;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明令宣布废止肉刑。

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独山革命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群众放在首位。案件审理向人民公开,让人民参加,征求人民意见,人民群众可以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彼时的审判委员会与现今不同,由正审、副审若干人和群众选举的25名至29名委员组成,群众担任审判委员,不脱离生产,有事临时召集;重要案件,委员必须参加审判。对于审判结果,如果群众意见不一致,可以向上级革命法庭申请复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时,也可以到上级革命法庭申诉。

据史料记载,独山革命法庭存续期间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时任中共六安中心县委书记舒传贤在《关于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工作情况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记载,“惟苏维埃政府时,每天都有离婚的案件审判”。由此可见,“依法办事”早在苏维埃革命政权建设时期就已见端倪,而独山革命法庭在为服务苏区、维护稳定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独山革命法庭设置了国家公诉处,其主要职能: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国家公诉处的这种职能,蕴涵着现行人民司法制度国家公诉权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主要内容。国家公诉处设置国家公诉员若干名。在此之前的其他革命根据地(包括中央苏区)的人民司法制度中,均未出现“国家公诉员”的称谓,也未明确国家公诉员的职责,而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法庭中已有“国家公诉员”的称谓。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员正是现代“国家公诉人”的直接渊源。

1931年9、10月间,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制定《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将审判程序制度化。并通过了《革命法庭组织法》,规定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并规定辩护制度。规定一切反革命案件须经过革命法庭的审讯,公布判定罪状,由革命法庭执行。至此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基本形成。

独山革命法庭与其他鄂豫皖革命法庭探索、制定、执行的司法制度,共同构成鄂豫皖苏区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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